云南省环境保护行业污染治理资质证书:
新办和临时证书申请条件:
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行业污染治理资质评定及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章第十一条中规定,符合乙、丙级资质申请条件,但尚无污染治理工程业绩的单位可申请相应级别环境污染治理工程项目的临时《云南省环境保护行业污染治理资质证书》(临时资质证书不设甲级)。
临时资质证书申请有关规定:
一、申报乙级《资质证书》单位条件如下:
(1)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2)有2名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六年以上,承担过一项以上中型或大型污染治理工程的专职高级工程师和4名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三年以上的专职工程师,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基本配套;
(3) 在从事的污染治理专业领域中,至少掌握一项成熟实用技术(产权明属)或行业推广的技术;
(4)具有一定试验、检验条件;
(5)具有承担工程需要的设备仪器;
(6)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二、 申报丙级《资质证书》单位条件如下:
(1)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
(2)有1名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六年以上,承担过小型以上污染治理工程的专职高级工程师和2名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三年及以上的专项工程师,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基本配套;
(3)在从事的污染治理专业领域中,至少掌握一项成熟实用技术,产权明属;
(4)有承担工程所需的设备仪器;
(5)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三、申请及评定程序
申请单位填写《云南省环境保护行业污染治理资质证书申请表》(见附件二)并附下列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送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1) 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固定的工作场所证明。
(3) 申报乙级证书的单位应提供具备试验、化验条件的证明材料。
(4) 持有的环境污染治理关键技术有关材料复印件。包括专利证书、技术鉴定证书及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推荐证书或获奖证书。
(5) 所聘用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聘用合同及职称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
(6) 单位在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办法及要求。
(7) 两个以上项目合同(或委托书)及项目设计方案;
(8) 能证明承接环境污染治理业务能力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可申请复评,转为正式证书。如在持证期内尚无业绩,可申请延期一年,临时证书最多延期一年,到期还达不到转为正式证书条件的,不再颁发证书。复评时,可以根据业绩提升或降低资质证书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