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条、第十八条;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4.《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10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 根据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5.《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9月4日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6.《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根据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03号)。
二、审批条件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有健全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固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
4.有3名以上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国投资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以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参照本指南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人力资源服许可申请表;
2.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4.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人员的相关证明;
6.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5-7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在受理后 3-5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六、诚信管理
对于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者存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不予实行告知承诺制。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