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号 )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市场行为,提高环保工程的投资效益,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资质,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能力(包括硬件、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工程业绩和信誉度等综合条件)。
第三条 资质评定目的:
为会员单位开展相关污染治理业务提供证明;
为项目业主选择承接单位提供参考依据;
为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 资质评定范围:包括废水污染治理、废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固废)污染治理、物理性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及恢复等(各领域治理范围的专业分类见附件一)。
第五条 本办法是行业自律性行规,是针对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的第三方能力评定活动。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相关会员单位的污染治理业务能力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评定不作为任何市场准入条件,不收取费用。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云南省环境保护行业污染治理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分为正式《资质证书》和临时《资质证书》两种类型。
第八条《资质证书》设甲级、乙级、丙级三种等级。丙级资质证书证明持证单位具备承担工程投资100万元及以下(或小型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能力;乙级资质证书证明持证单位具备承担工程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或中型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能力;甲级资质证书不受工程投资额度的限制(或大型规模)。
第九条 申报甲级《资质证书》单位条件如下:
(一)独立承担过两项以上大型污染治理项目,投入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效益和社会信誉好;
(二)具备3名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八年以上,承担过一项以上大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专职高级(或相当于高级)工程师和6名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四年以上的专职工程师(或相当于中级),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基本配套。
(三)在从事的污染治理专业中,至少掌握一项成熟实用技术(产权明属)或行业推广的技术,并具有一定自主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
(四)具有较完备的试验、检验条件;
(五)有承担工程所需的设备仪器;
(六)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