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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老食品、保健品等市场主体的提醒告诫书
时间:2022-07-14 来源:原创 浏览:584次

各市场主体:

为确保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 生产销售普通食品或者日用品的,不得明示或暗示对老年人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或治疗等功能,不得对其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违法商业广告发布行为。

二、 生产销售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宣称保健食品具有治疗作用;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内容要一致,不得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

三、 不得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各种形式,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老年人。

四、 不得利用健康养生栏目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五、 不得销售无合法来源、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六、 不得伪造产品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七、 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易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

各市场主体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生产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将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拨打12315热线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客观、如实进行举报。对提供违法线索的公民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