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典当经营企业的许可。
二、审批条件
(一)新办准予批准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上一年度年检合格
2. 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3.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2)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上一年度年检合格
2.营业执照、特行证齐全
3.在所在地州市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和作废申明
(四)依申请解散的准予批准条件:
1.典当行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并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2.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在5日内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